武汉晴川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9-29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在籍本科生(第(三)和(四)达到其一即可),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期间,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并取得学分;

(三)学生毕业时,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须在本校报名考试,小语种考生参加相应水平考试)达到学校划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分数线;

(四)在校期间,所修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者;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未达到本科专业毕业要求,离校时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三)国家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等)舞弊者;

(四)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五)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小语种考生参加相应水平考试)未达到学校划定分数线,且所修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适宜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时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投身国防事业者;

2、参加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者;

3、在学科竞赛中荣获省级B类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经学校备案并认定者;

4、获发明专利(仅限独立发明人或第一发明人)者;

5、参加公务员、三支一扶考试,并被录取者;

6、在公开出版(以学校公布核心期刊为准)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

第四条 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划定分数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时可向学校申请在原划定分数线基础上下降20分处理。

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投身国防事业者;

2、参加研究生考试已被录取者;

3、在学科竞赛中荣获省级B类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经学校备案并认定者;

4、获发明专利(仅限独立发明人或第一发明人)者;

5、参加公务员、三支一扶考试,并被录取者;

6、在公开出版(以学校公布核心期刊为准)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者。

第五条 对已达到毕业要求,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划定分数者,在校期间获得经学校备案并认定的学科竞赛省级A类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毕业时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两次(6月份和9月份),原则上不予补授。(具体受理时间按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时间为准)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毕业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填写《武汉晴川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对照本办法,审核本学院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拟定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于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各学院须告知学生本人,未授予学位的学生对本人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7日内向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处理意见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逾期不予受理。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并将结果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办法》,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级本科生起开始执行。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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